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结合,考生自主确定选考科目,高校确定专业选考科目及其他选拔条件要求,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应简明扼要,且须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高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3.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核对后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三、报名
4.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22〕82号)执行。
四、考试
5.2023年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报考科类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考试科目为3门必考科目和3门选考科目。艺术类、体育类考生除文化科目外,还须分别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和体育术科考试。
6.必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3门。外语分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由考生从中选定1个语种参加考试。各语种均含听力考试。
选考科目:考生根据本人兴趣特长和拟报考学校及专业的要求,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等7门科目中,选择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
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150分,按得分计入考生总成绩;选考科目按等级赋分,每门满分100分,以高中学考成绩合格为赋分前提,等级赋分的分差为1分,起点赋分40分。考生满分750分。
语文、数学提供1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外语和选考科目提供2次考试机会,成绩当年有效,考生自主选用其中1次成绩。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规定执行。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拟报考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外语面试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16〕92号)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其他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7.考试时间安排
6月7日上午:语文;下午:数学;
6月8日上午:技术(选考);下午:外语(考试对象限于当年高考考生);
6月9日上午:物理(选考)、思想政治(选考);下午:化学(选考);
6月10日上午:历史(选考)、生物学(选考);下午:地理(选考)。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和浙江省规定执行。语文、数学和外语由教育部统一命题,选用全国新高考Ⅰ卷。其他各科均由浙江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8.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指南)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严格管理。
9.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招生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人防技防并举,加强监督和检查,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0.考务管理工作按《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