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综合评价招生录取院校名单共计21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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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今天发布信息,今年共有21所高校在我省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各高校招生简章须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4月25日前,各校完成报名工作。

  “综合评价录取改革”是指综合考量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果、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高校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五个维度的内容,对高考成绩达到规定要求的入选考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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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点高校分为A、B两类。凡被A类高校确定为拟录取的考生,在提前批之前完成投档录取(专业由高校确定),不再参加其他任何批次的录取。凡被B类高校确定为入选范围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对于高校考核表现突出的少数考生,经高校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适当降分投档,但考生的高考文化总分不得低于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

  考试院要求,高校选拔综合素质优秀和拔尖创新潜质突出的学生,不得简单以论文、专利、中介机构举办的竞赛(活动)等作为报考条件和初审通过依据。对拟认可的赛事证书,要以权威性高、公信力强的学科竞赛为主。

  高校须将招生简章报主管单位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于4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4月25日前,各校完成报名工作。高校不得将综合评价录取名额分配至中学,申请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高校要将准予测试名单于5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公示。

  6月10日起,试点高校要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考生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和形式。考核过程要进行全程录音、录像。6月22日前,试点高校要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3倍的范围,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同时,将入选考生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公示。

  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多种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1所高校填报;如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未填报上述两类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即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的综合评价录取资格。

  考试院提醒,综合评价试点测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对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学生,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有关中学等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A类高校9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

  B类高校12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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