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章程
18。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
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19。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
要
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
自
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
学校
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30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
学生
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
高考
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教育厅于5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工作。
20。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
学院
、高等
专科学校
或高等
职业
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
规则(如
高考复习
方法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
生的
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1。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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