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藏班(校)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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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收西藏高中班(校)(以下简称西藏班)毕业生招生工作,保障普通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西藏班毕业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1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1.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2.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

  3.西藏班应届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所在省(市)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试相关要求按高中就读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审查和信息确认

  4.符合西藏班报名条件的考生须按西藏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并接受我区有关部门报考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考生的学籍和报考材料等。

  5.考生学籍由自治区教育厅西藏班(校)管理中心和考生就读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部门共同审查,考生报考材料由西藏自治区各级招生办和考生就读学校共同审查。

  6.考生本人须认真核对《报名登记表》上照片、姓名、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毕业学校、联系方式等所有报考信息。考生报名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勾选特殊类院校和专业的面试加试,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关费用。所有报名信息确定无误后,由学校统一下载打印报名登记表,由考生签名确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名信息一经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因填报信息不准确或录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各办班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诚信和警示教育。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三、考生档案

  8.考生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9.各办班学校负责详细比对校验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校考生电子档案库。切实加强考生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10.各办班学校须按照所在省(市)的标准和要求采集考生纸介质档案,同时还须按《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要求组建考生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纸介质档案递送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11.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西藏自治区2022年区外西藏高中班(校)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加盖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公章后由工作人员装入考生档案(也可采取补档的方式)。

  12.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由考生本人或建档学校(单位)承担责任。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须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1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刑法、处罚期内的;

  (3)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5.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考生须按就读省(市)招委会制订的体检工作组织办法,参加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考生须认真核对本人体检信息并签字确认,因核对失误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报考空军招飞、司法、军队院校(限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边海防学院昆明校区藏族中学考生)及公安院校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还需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6.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试

  17.文化课考试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要求,西藏班毕业生在高中学籍所在省(市)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及要求按办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2)西藏班普通高中班的考生需参加由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藏语文考试。藏语文考试成绩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参考,成绩不计入高考卷面总分,试题命制和评卷工作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负责。藏语文考试须在办班学校隶属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由办班学校负责组织考试实施,考务费由办班学校承担。

  (3)已启动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各办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科类选择指导,坚持“考生选择性科目优先,遵循考生意愿”的原则:

  实行“3+3”新高考模式的考生,等级性考试科目选择历史、思想政治、地理科目中的2门,认定为“文史类”;选择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限浙江)科目中的2门,认定为“理工类”。

  实行“3+1+2”新高考模式的考生,首选科目选择历史的,认定为“文史类”;选择物理的,认定为“理工类”。

  (4)各办班省(市)应在高考评卷统分结束后及时向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西藏班毕业生高考成绩,并说明本省(市)高考成绩总分、各单科分值。

  实行传统高考模式的省份,高考总分为75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各150分,综合科目300分。统一提供所有科目卷面成绩。

  进入新高考模式的省份,其中实行“3+3”高考模式省份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提供卷面成绩,等级性考试科目提供等级赋分成绩;实行“3+1+2”高考模式省份的语文、数学、外语和首选科目统一提供卷面成绩,再选科目提供等级赋分成绩。

  (5)所有考生成绩统一按总分750分计算,其中: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各150分,三门选考科目(含首选科目)各100分。对上海市单科分数非上述分值的考生,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应根据上述标准折算单科成绩。

  (6)考生可通过就读省(市)省级招生办发布的成绩查询方式查询高考成绩。各办班省(市)西藏班考生高考成绩全部收集、汇总、审核后,考生凭本人身份证号和自治区普通高考考生号,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成绩查询系统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和对应的排名。具体查询时间另行通知。

  (7)自治区招生办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规范做好高考成绩发布工作。考生就读省(市)省级教育考试部门除按规定向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提供西藏班考生成绩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除教育部规定的特定事项外,自治区招生办只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办班学校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严禁各地政府、学校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

  18.加试面试

  报名时考生可依据本人意愿,勾选公安面试、体育加试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面试,并按要求参加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加试面试。

  (1)特殊院校或专业招生需要面试的,须报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并向社会公布面试时间和地点(仅设拉萨面试加试点),面试工作由招生院校或招生院校委托的行业部门负责组织进行,面试工作须在招生录取开始前完成;

  (2)报考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面试、政审、体能测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3)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政审、面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4)空军招飞按《关于做好2022年度区外西藏班(校)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藏教厅〔2021〕15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5)报考体育类院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体育加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6)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就读省(市)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七、批次设置与志愿填报

  19.录取批次分四个批次:提前单独录取批次、本科第一批次、本科第二批次和高职(专科)第三批次。

  20.2022年西藏班普通高校招生实行“传统志愿”。每个批次均设置8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志愿可以填报4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不设“院校服从调剂”。

  21.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高校须与自治区招生办沟通协商。

  22.所有考生须按规定参加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组织的西藏班高考志愿填报。

  (1)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志愿,志愿填报统一安排在高考成绩和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2)考生应依据西藏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按规定和要求填报,不得兼报其他类型招生计划,否则所填报志愿无效;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应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规定、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各级考试招生机构和办班学校要组织力量加强对考生志愿填报的政策解读和指导;

  (4)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zsks.edu.xizang.gov.cn)进行志愿填报和查询,志愿填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5)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每个院校志愿必须选择是否“专业服从调剂”,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23.院校未完成的计划,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方式完成。征集志愿录取方式和原批次志愿设置一致。征集志愿可视情况进行一次或多次。

  24.西藏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公布并进行公开征集志愿。招生录取期间,考生及家长须密切关注考生录取情况和志愿征集情况,并保持通讯电话畅通。

  25.志愿征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志愿征集方式和时间全公开。

  26.各办班学校要按照2022年西藏班毕业生高考相关政策,指定专人,专职专责负责向考生解读政策,指导志愿填报,督促考生按时完成网上志愿填报。考生填报志愿结束前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考生的志愿信息。

  八、录取

  27.录取工作须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

  28.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高中毕业生严格执行就读学校所在省(市)“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全区“单独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原则。西藏自治区招生办根据教育部下达的西藏班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结合科类、成绩和生源类别,拟定2022年西藏班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建议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向教育部备案后公布执行。

  29.传统志愿投档原则为“志愿优先,遵循分数”。首先将同科类、同院校一志愿考生作为1个投档序列,体现志愿优先的原则。在同一批次中实行“志愿清”的投档办法,即在第一志愿相应科类所有院校录取结束后,生源不足时才投放第二志愿。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所有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30.普通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高校实行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根据投档原则和模拟投档结果制定投档审批表,经审核后,原则上以1:1的比例,投档到招生院校,由招生院校审核录取。

  当出现考生类别相同、总分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学校按照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取。文史类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选择性科目总分)、数学;理工类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选择性科目总分)、语文。

  31.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凭工作证进入录取现场,除招生工作人员外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32.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须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明确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得随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各项承诺。

  33.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退档原因进行解释。西藏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34.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35.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为少数民族考生。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符合录取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

  36.招生院校审核确定新生录取名单后,考生可及时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官网、“西藏微青年”微信公众号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

  37.已被高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已被高校录取的考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市)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打印《西藏自治区2022年区外西藏高中班(校)考生录取成绩志愿表》。

  38.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我区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对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录取。录取高校须根据西藏自治区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23号)执行。

  39.因西藏地域广、农牧区网络差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造成网络传输不畅、考生未及时收到相关通知等因素造成的问题,由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4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省级、高校和各西藏班办班学校四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4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办班学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录取期间,西藏自治区招生办、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办班学校应分别公开对外咨询电话,有条件的开放考试咨询服务大厅。

  42.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4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各办班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44.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45.国家教育考试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46.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西藏班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47.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办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自治区教育厅、教育考试招生机构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一、附则

  48.考生可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西藏微青年”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

  49.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未经授权许可,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掐头去尾”、图文不符、增加解读等转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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