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按《四川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执行。符合政策照顾的考生资格及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的审查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的审核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县(市、区)招考机构报名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2004年以前个别地方未发证的,持安置地民政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持获奖证书原件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审核。
(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专人审核考生《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获奖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或证明)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上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经复核合格的考生名单上报退役军人事务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四)考生将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验证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交县(市、区)招考机构,待相关部门核准后,县(市、区)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或证明)装入考生档案。
二、烈士子女的加分资格审核程序
参照上述第一条的办法执行(审核单位为民政部门),但须同时持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交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装入考生档案。
三、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审核程序
(一)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高考报名后,持父(或母)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到县(市、区)招考机构申请。
(二)县(市、区)招考机构指定专人审核考生提供的获奖证书原件,经审核确认无误,审核人在其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和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盖县(市、区)招考机构公章。证书复印件和子女关系证明装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审核完毕,县(市、区)招考机构将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登记造册,于2023年4月14日上报市(州)招考机构复核,市(州)招考机构将经核准考生名单于4月28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经省侨办、省台联审查合格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名单,由省侨办、省台联于2023年4月28日前送省教育考试院。
五、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报名后持退役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送当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其审核程序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
六、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现役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及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报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送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审核。省军区政治工作局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核准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七、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相关规定执行。
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的审核程序
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相关规定执行。
九、获得共青团中央“5A级青年志愿者”称号的考生审核程序
(一)考生须如实填写《“5A级青年志愿者”资格认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两份,考生持一份《申报表》和相关证书到高考报名所在县级团委申报。县级团委确定专人负责审核考生相关证书原件,确认无误后,在证书复印件上签注“原件已核,属实”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公章,然后在考生《申报表》相应位置签章后,将《申报表》、证书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退还考生。县级团委将审核合格的考生《申报表》上报市(州)团委,市(州)团委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再将合格名单附考生《申报表》上报团省委。团省委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审定的考生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
(二)考生在向县级团委申报并合格后,将另一份《申报表》附经团委签盖的证书复印件报县(市、区)招考机构,由县(市、区)招考机构进行申报公示。待省教育考试院公示后,县(市、区)招考机构将证书复印件装入考生档案。
十、残疾考生申请提供合理便利审核程序
县(市、区)招考机构受理残疾考生提出的申请后,应按照省招考委、省残联《关于转发〈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49号)的要求,组织成立由招考机构、残联、卫生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残疾考生身份及残疾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确认,结合残疾考生的残疾程度、提出的合理便利申请以及本地考试组织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于2023年3月21日前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并于3月31日前逐级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县(市、区)专家组评估意见,形成《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残疾考生申请结果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于4月14日前通过市、县两级招考机构逐级送达残疾考生。对《告知书》内容有异议的残疾考生可按照规定的受理时限,逐级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