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组织管理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必须认清新形势下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把高考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民生工程抓好抓实,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坚持把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作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来抓,以确保考试安全和建设良好的考风考纪为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保障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高校招生的各项任务安全、平稳、顺利完成。
1.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各级政府和招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及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各地各校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强调各级政府、招考部门、中学的责任,层层压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规范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考试招生重大事项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察,确保考试招生安全稳定。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健全和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2.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保密制度和考试管理制度,强化制度落实和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试答卷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试答卷印制、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回收、评卷全过程监督管理,严防死守试答卷安全。各地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注重各环节风险梳理和排查,加强对突发事件和高考舆情的预判研判,完善防范各类涉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出现突发情况后的快速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重大事件处置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把高考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把试答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要加强标准化考点和试答卷保管场所的管理,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确保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有效屏蔽无线电作弊信号。要完善应急指挥、视频监控、作弊防控、身份验证等系统,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场、视频“双监考”及巡考制度,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
3.不断优化考试防疫工作。各地各校要树立“健康第一”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将考试防疫列入当地应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工作重点。要认真总结近年高考组考防疫工作经验,不断优化考试防疫工作方案,并完善应急预案。要坚持科学精准防疫,做好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工作。安排充足的备用考点和工作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确保“应考尽考”。
4.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严肃性出发,切实提高考试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做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涉考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着力抓好考务实施和考场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舞弊等违规行为。要健全政府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加大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实行考点集中存放手机管理,杜绝手机带入考场、考务室等考试关键区域。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智能安检门”,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要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厉打击考试舞弊歪风和考场腐败行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5.持续推进招生体系规范化。各地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全面推进“阳光工程”的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的招生管理之中。高校要认真执行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报名条件、材料审查、学校考核、监督制约和造假惩处,严厉打击证书、发明、专利、论文买卖和造假行为。不得将社会机构和公司提供的测评结果与招生工作挂钩,不得以“生源基地”等形式圈定中学范围,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要严格执行教育部 “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规定,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依法治招,严禁虚假招生宣传和违规承诺录取考生,严禁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严禁违规收费。严格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志愿。
6.切实保障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强化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管机制,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原则,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信息采集准确,程序规范公开,内容发布及时。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全公开。要完善考生申诉和学校仲裁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申请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须经省、市、县(市、区)、校多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照顾项目,不得享受相应照顾录取政策。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以及中央部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资格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除须在本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外,还须及时上传“阳光高考”平台,并经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按特殊类型录取。
7.不断完善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各地各校要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落实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及时堵塞管理和技术安全漏洞。要加强对重要设备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和监控,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要加强信息安全预警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安全事件。要切实加强考生志愿填报密码保管、发放和志愿填报等环节管理,防止考生志愿填报账号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或篡改。要建立重要招考信息管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8.进一步提升招考队伍专业化水平。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人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学厅〔2023〕1号)、省招委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务和评卷工作的通知》(苏招委〔2017〕3号)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17〕17号)要求,全面加强招考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将招考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招考机构在人员编制、综合素质、管理水平上有较大提高。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配备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招考队伍,以保障高考工作平稳有序地进行。要加强经费保障,研制出台合理劳动报酬的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切实解决监考、巡考等考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考试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支付参与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费用,参加考试工作所获劳务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范畴。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和科学规划,建设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化考点,为促进教育公平、创新人才选拔和人力资源强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鼓励教师参加高考考务、监考及评卷等方面的工作,各地可将其作为教师履职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教师年终绩效考评,在教学工作量折算、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推优评奖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
9.进一步优化考试招生宣传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积极运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及时、主动发声,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访查询等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面导向作用。适时开展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高考成绩管理,不得以高考成绩对学校及地区进行排名,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高分考生”等,严禁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给年级、班级、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坚决杜绝唯分数论、唯升学率的错误政绩观,不得在网上发布或校园内张贴不利于引导考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各地各校要积极做好高考政策解读,为考生志愿填报提供参考信息和咨询指导。要加强有害信息监控,防范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信息传播。要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对治安、出行、食宿、卫生等方面的综合保障,营造温馨考试环境,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10.严格强化招考监督管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办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涉考培训活动,不得以参加命题、监考、巡考、评卷等工作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补习、培训和辅导活动。各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涉考培训咨询活动,或提供场地给有关机构或个人开展相关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严禁学校和教师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网信、科技、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等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涉考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要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及时妥善处置考试招生信访问题。
本工作意见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江苏省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安排表